有意識地預防不法侵害:別讓「愛之深,責之切」變成職場霸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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老高是一家餐廳的行政主廚,廚藝精湛、做事認真。但老高有個缺點,只要下面的廚師或助手做得不好,他馬上破口大罵,而且口不擇言。
廚房裡一位新來的助理廚師阿吉,個性容易緊張,簡直變成老高的箭靶子,到後來,阿吉只要一想到每天要面對老高就覺得焦慮萬分,甚至還因此罹患腸躁症和恐慌症。
在一次老高失控謾罵後,阿吉憤怒投訴了老高。而老高卻忍不住委屈喊冤:「愛之深,責之切,我這是在教他啊!」
教育不是藉口,不尊重就可能構成霸凌
勞雇雙方應該是一種平等的契約關係,一方提供勞務、一方提供工資,雙方都必須給予對方足夠的尊重。
在組織中這些不尊重他人的行徑,很多都屬於不折不扣的「職場霸凌」,而霸凌的狀況百百種,也不見得是掌權者霸凌下屬、資深霸凌資淺,也有可能是平起平坐的同事刻意為難對方,當然,後浪欺負前浪也不無可能。這些行為不但有損職場和諧,更會觸犯法律。
上面提到的案例,老高對於下屬的情緒性飆罵,已經構成「精神上的不法侵害」。而根據《職業安全衛生法》第六條第二項的規定,雇主對於「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」,應妥為規畫並採取必要之安全衛生措施。此外,《民法》第四八三條之一也有規定:「受僱人服勞務,其生命、身體、健康有受危害之虞者,僱用人應按其情形為必要之預防。」
簡單講,雇主(老高和阿吉工作的餐廳)有義務針對職場霸凌提出相應的對策,若沒有就可能會受罰。
要求過高、過低,過度詢問員工私領域,都算「不法侵害」
在法律上,所謂職場霸凌比較精確的描述是:勞工因執行職務,於勞動場所遭受雇主、主管、同事、服務對象或其他第三方之不法侵害行為,造成身體或精神之傷害。
而組織中的「不法侵害」又包括哪些內容?根據勞動部《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指引》,大致歸納出以下幾項:
一、暴行、傷害之肢體攻擊(肢體攻擊)。
二、脅迫、名譽損毀、侮辱、嚴重辱罵(精神攻擊)。
三、隔離、排斥、忽視、孤立(斷絕人際關係)。
四、強求執行業務上明顯不必要或不可能之工作,妨礙工作(要求過高)。
五、 欠缺業務上合理性,命令其執行與能力、經驗不符的低階工作,或不給工作(要求過低)。
六、過度介入私人事宜(隱私侵害)。
最前面案例中老高的行為,諸如爆粗口、罵員工白癡、智障等,都屬於「精神攻擊」的範疇。
預防霸凌,雇主責無旁貸
針對職場霸凌,雇主有預防的責任。根據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》第三二四條之三,為了防止勞工遭受身體或精神侵害,雇主應該採取「暴力預防措施」,這些措施包括:
一、辨識及評估危害。
二、適當配置作業場所。
三、依工作適性適當調整人力。
四、建構行為規範。
五、辦理危害預防及溝通技巧訓練。
六、建立事件之處理程序。
七、執行成效之評估及改善。
八、其他有關安全衛生事項。
勞工人數達一百人以上的事業單位,雇主應訂定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的預防計畫;就算僱用勞工人數未達一百人者,也應用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。
簡單說,雇主有義務要訂出一套明確的辦法,宣示對職場霸凌零容忍的態度,以及防範的具體作法,同時並讓員工清楚知道,萬一真的發生類似的狀況,可以跟什麼單位申訴。一般來說,若無餘裕設專責單位,就應該指定由人資單位處理。
調查期間也應注意資訊保密,確保各方都得到公平的對待與隱私保護。而且也不宜調查太久,原則上最好能在一個月內水落石出。
切記,當職場上發生霸凌事件,雇主千萬別以為與自己無關就毫無行動,否則就要負連帶責任。
